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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郵件時洩露公司商業機密被判賠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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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公司員工,一定要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否則是要吃官司的。近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了2014年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狀況及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一例就是公司主管洩露了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判賠4萬元。
◎案例
2012年5月2日,西安維美德造紙機械技術有限公司聘任王華 (化名)擔任公司标準件采購部主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王華同意對公司可能披露給員工或員工可能得知的有關公司、關聯公司或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任何單位的生産管理工藝技術、銷售、市場營銷或财務資料的所有信息嚴格保密,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員工不得洩露。
2012年12月7日,王華确認完全了解公司於2012年12月6日頒布實施的員工手冊。該手冊“保密政策”規定:員工收到的一切與公司業務、銷售策略、産品有關的資料以及包括工資和福利等在内的個人資料都應當保密,在雇用期間或解聘後沒有公司的預先同意,不得洩露或者與第三方讨論。若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公司有權給予紀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員工向公司賠償損失。
2013年1月7日,王華參加了公司組織的信息産權培訓。培訓内容爲:采購員應該有足夠高的保密意識,要對於所接觸的信息敏感且具有高度的警惕性,郵件内容、供應商報價信息、供應商名稱、價格均屬於公司商業保密範圍。要求給供應商發送郵件時不得有其他供應商的任何信息,不得把供應商報價相關信息透露給第三方,不得把現有供應商的名稱透露給其他供應商。物料價格包括但不限於曆史訂單價格,現行訂單價格或詢價價格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
發郵件時洩密公司索賠50萬元
2014年1月24日,王華向某供應商發送郵件,内容爲:“Re:105654訂單,小史,先确認價格有無出入,取得一緻後我再送審。”并附有與歐瑞特公司有關的訂單号、項目号、物料代碼、物料名稱信息。此郵件附件爲收貨清單,清單每行涉及的科目爲訂單号、供應商、項目号、物料代碼、物料名稱、姓名、訂單數、單價、币别、訂單日期、計劃交貨日等,總計165704行。該清單涉及的供應商爲維美德公司的全部供應商。
2014年1月29日,王華又向瑞欣公司發送郵件,内容爲“再重點看一下附件裡的軸承,也報個價”,并附有一個名爲“太陽26瓦軸軸承”的附件。打開該附件可以看到收貨清單,與1月24日王華所發送郵件的附件内容相同。随後,維美德公司解除與王華之間的勞動關系。
王華認爲發郵件是爲了向對方核實價格,由於操作不熟練才誤将總表發給對方。維美德公司認爲,王華曾系維美德公司标準件采購部主管,掌管維美德公司的報價清單及全部客戶資料等商業秘密,王華應對維美德公司承擔保密義務。
王華多次将維美德公司經多方詢價制作的價格清單及全部客戶資料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外部郵箱,洩露了公司的商業秘密。維美德公司将王華告到了西安中院,要求王華賠償損失50萬元。
西安中院一審判賠4萬元
王華辯稱,自己未接觸維美德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商業秘密,保密條款的簽訂不能證明王華知悉公司的商業秘密;維美德公司所謂的商業秘密即“采購價格清單”是在公司公開的電腦平台上人人可知;價格清單不等於客戶資料,且客戶資料也并非都是商業秘密。王華稱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爲,不存在損害事實。
西安中院審理後判決:王華2014年1月24日、1月29日發送收貨清單的行爲構成對維美德公司商業秘密的侵犯;王華向維美德公司賠償損失4萬元。宣判後,王華提起上訴,但随後撤回上訴。
通過發送郵件的方式将單位相關人員可能獲取的包含有訂單編号、客戶名稱、商品名稱、單價等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商業信息,向他人披露,使得信息相關領域的人員不能從公開途徑獲得,且單位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該信息構成商業秘密。職員未經許可,不正當披露上述信息的行爲,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适用法定賠償确定損害額時,應綜合考慮侵權行爲的性質、實施方式、範圍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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