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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郵件須要遵守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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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發送或者委托發送互聯網電子郵件的行爲:

①故意隐匿或者僞造互聯網電子郵件信封信息;
②未經互聯網電子郵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發送包含商業廣告内容的互聯網電子郵件;
③發送包含商業廣告内容的互聯網電子郵件時,未在互聯網電子郵件标題信息前部注明“廣告”或者“AD”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第14條:互聯網電子郵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業廣告内容的互聯網電子郵件後,拒絕繼續接收的,互聯網電子郵件發送者應當停止發送。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發送者發送包含商業廣告内容的互聯網電子郵件,應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聯系方式,包括發送者的電子郵件地址,并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複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①反對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
②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颠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③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④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⑤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⑦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 指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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